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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趁探视带走儿女 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发布时间:2014-10-31 11:05:56


    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儿子、女儿跟随父亲刘某生活,由父亲抚养。但在离婚后一次探望时,母亲詹某借带两个孩子去买衣服为由,将孩子带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取儿女的抚养权。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少审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重新达成新的抚养协议。

    2004年4月,詹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刘森,一女刘淼。2014年4月,维系十年的婚姻走到尽头,詹某和刘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协议儿子刘森、女儿刘淼均由父亲刘某抚养。2014年7月的一天,母亲詹某探望儿女时,说想给两个孩子买几件新衣服,就带他们一起外出。但之后却未将他们送回父亲刘某处。

    詹某起诉后,少审庭庭长刘书兰到刘某家中了解情况,发现刘某患病在身,行动很不方便。刘某既气恼詹某言而无信,又因为自己生活不能自理而感到自责,身体承受的病痛与思念儿女的焦灼让刘某的情绪很激动。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也已经达成约定。协议达成的时间没有多长,双方客观情况也未发生变化,依法应当按照协议由被告刘某抚养两个孩子。但考虑到人身关系的特殊性,真正缔造和睦的家庭环境,让两个孩子健康成长,刘庭长认为依法直接裁判是欠妥当的。她多方与詹某沟通交流,希望她也能体恤刘某对孩子的想念,考虑孩子们对父爱的渴求,慢慢缓和詹某执意藏起孩子不让刘某见的想法。期间,刘某为了能见到孩子们,虽行动不便仍坚持两次都亲自到庭参加诉讼。

    最终,经过法庭的多次调解,刘某与詹某重新达成抚养协议:女儿刘淼由父亲刘某抚养,儿子刘森由母亲詹某抚养,双方对于对方的探视权予以积极配合。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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