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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据公路晒花生 酿成车祸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4-10-30 09:21:33


    近年来,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例屡见不鲜,也不是什么新闻了,可在乡镇公路上打场晒粮却常常成为一些村民的首选晒场,但交通肇事案件屡屡发生,殊不知这不仅严重阻碍了交通,给行车安全造成隐患,酿成车祸,而且还要承担相关责任。10月29日,正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占据公路晒花生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31000元。

    正阳县皮店乡农民马某,每逢农作物收获后就置放在柏油路上晾晒。今年10月,其家的花生、玉米收获后又摊在柏油路上晾晒,将6米多宽的柏油路面占据了三分之一,为了防止车辆碾压,马某还在农作物周围放置了一些树根、啤酒瓶子等以示保护。10月12日,李某驾驶自己的北京现代轿车正常行驶至马某晒花生的地方时,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带着耙的手扶拖拉机,李某急忙右转欲使车从花生上碾压而过,可轿车碰到马某晒花生旁的树根上,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头滑入道路右侧路旁,撞到树上,导致轿车受损、李某受伤。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摆摊设点、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对于由占用者非法占用道路活动引起的交通事故致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非法占用者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马某将花生晒在公路上,且放置了障碍物,影响了道路的畅通和车辆的正常行驶,对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明知前面有障碍物,且已预见可能发生损害结果,而采取措施不当,轻信能够避免,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负一定的责任。审理后,考虑到马某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不太了解、家庭贫穷,思想比较偏激,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为他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请马某换位思考,马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须承担责任。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马某一次性赔偿李某31000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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