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农机为由,利用他人户籍资料,买卖农机“走过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近36万元。近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8、9月份至2011年8、9月份期间,在机械制造厂做业务员的张某伙同李某(已判),以在禹州市销售玉米收获机和秸秆还田机为由,先后三次利用近20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户籍资料,伪造农机销售资料,虚构农机销售事实,骗取国家农机专项补贴资金和地方补贴资金近3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