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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四小时排除妨碍

发布时间:2014-10-27 09:14:50






    10月21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组织15名执行干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民警等人员的见证和配合下,依法对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进行强制执行。中午12时30分左右案件执结,整个执行过程持续了4个多小时。

    原告周红岗与被告宋同生因承包地界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8月,宋同生在周红岗的承包地北头建了仓库,并将地面用水泥硬化,双方因此形成诉讼。2013年10月28日,安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宋同生将原告在周红岗庄稼地里挖的沟填平、种的菜清除,并将地头的垄沟恢复原状。今年6月3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7月,周红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干警多次做被执行人宋同生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均遭到拒绝。为此,该院决定强制执行。10月21日8时许,15名干警来到现场开始执行,并邀请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安民警参与见证执行。通过搬移杂物、清除树木、丈量尺寸、铲平地面等,至中午12时30分左右,按照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整个执行过程秩序井然。(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图①:法官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介绍案情。

    图②:法官搬移执行场地内的杂物。

    图③:法官丈量争议的地界。

    图④:法官现场对案件进行执行和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0-26 4版 黄宪伟 郑石成 杨秀福 图/文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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