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石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7月份,时任河南省周口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的石某,私自从一名自称北京市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手中,以每盒4元的价格采购了50盒“毓婷”。
石某在向公司客户配送药品过程中,明知私自采购的“毓婷”没有任何发票及药品的相应资质,仍以周口市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身份,取得了鄢陵县某大药房张某和鄢陵县某医药门市部周某的信任,以每盒5.5元的价格分别向张某、周某推销“毓婷”30盒、20盒,张某、周某将所购“毓婷”放置在药店柜台内,分别售出10盒、15盒,剩余的“毓婷”被鄢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
经检验,被查获“毓婷”为假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