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诉讼形态最完整的体现,但目前庭审活动查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功能并未充分发挥,对诉讼活动规范有序运行造成了影响,为此,课题组在全市法院抽取了100起刑事案件庭审,对案件中被告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及旁听群众发放了调查问卷,以上述主体在庭审中的心态为切入点,对庭审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从参与主体的心态看刑事庭审存在的问题
1.庭审活动形式化明显。从抽取的庭审样本来看,庭审活动在法官心证形成过程中有较强的“印证”趋向。从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来看,93%的受访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在庭前阅卷时已基本清楚,不需要进行过多询问,在上述法官中又有85%的受访法官认为被告人表述能力有限,多为同义重复或情绪宣泄,不具备实质意义,庭前阅卷能更为迅速准确把握争议焦点。
2.被告人主体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选取的庭审样本看,被告人、辩护人在控辩对抗过程中发表意见时间较短,提交证据材料较少。85%的受访辩护人认为控方对证据材料占有绝对优势,辩护存在较大难度。35%的受访被告人认为庭审过程中公诉方摘要式宣读证据材料,难以有效记录,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辩护。15%的受访被告人认为陈述权利未充分发挥,容易遭到法官、公诉人打断。
3.公诉方强势地位明显。94%的受访公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官应当按照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量刑建议定罪量刑。87%的受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辩解是为了逃避罪责,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没有必要。在这种心态下,公诉方压制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或以诱导性语言、预断性语言询问被告人的情形发生较为普遍,影响了庭审的平等性。
4.旁听制度作用发挥受限。91%的受访旁听人认为庭审过程存在较为明显的罗列及宣读性特点,诉辩双方对抗性不强,与参与预期不符。在非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旁听人员中,80%的受访旁听人认为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完全,对涉及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不清楚,这其中又有85%的旁听人员表示再次参与庭审的意愿较低。
二、原因分析
1.庭审主导主体定位不明。法官作为庭审的主导者,对庭审活动的节奏及审理重点拥有实际的掌控权力。从调查问卷统计情况来看,法官对于其庭审主导地位认识不足,一方面由于对公诉方提供案卷材料的依赖,容易形成先入为主,造成诉审合力的对抗局面;另一方面部分法官忽视庭审各参与方力量的平衡,不重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新诉求,或者认为被告人说不明白、语义重复,频频打断被告人发言。这是导致庭审各参与方心理需求与实现之间错位的首要原因。
2.庭审活动信息不对称。公诉方掌握大量证据,而辩护方在收集证据能力上处于弱势,能够有效提交的证据数量比较少,辩护人、被告人很难做出有力的有罪无罪辩护,其辩护重点通常集中在量刑轻重上。同时被告人由于对自身享有的申请回避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等权利信息了解不充分,难以实现有效的自我辩护,导致庭审活动应有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异化失衡。
3.庭审功能定位存在偏差。庭审过程不仅是法官形成心证的重要方式和场所,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途径。现行庭审活动仅注重庭审查明事实功能的发挥,却忽略了庭审活动的公开性要求,加剧了庭审过程“印证”心证的色彩,不能充分发挥庭审制度的宣示、教育功能,造成旁听活动设置目的不能充分实现。
三、改进刑事庭审参与各方关系的对策建议
1.充分发挥法官对庭审的主导和激活作用。法官在诉辩双方客观诉讼能力强弱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要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破除消极中立的惯性模式,适时行使释明权,激活庭审参与各方的博弈动力,破除公诉方对庭审过程的单方面主导,确保诉讼参与各方在公平的条件下和氛围中据理力争,充分表达诉求。
2. 规范公诉机关的庭审行为。公诉机关要遵从庭审活动规则要求,依法规范行使公诉权,听从法官对庭审过程的指挥和引导,不滥用检察监督权随意对庭审活动施加影响。避免证据突袭等干扰、阻断庭审程序的情形。
3.强化被告人诉讼权利保护。以“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为原则,尊重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表达的权利,不随意打断被告人、辩护人的正当陈述或辩解,形成良性的庭审博弈机制。建立被告人诉讼权利从立案到结案的节点告知管理系统,通过案件查询系统、诉讼信息短信告知系统,书面送达等方式,保证被告人获取诉讼信息的及时性、确定性。
4.完善旁听制度保障。拓宽案件旁听信息的获取渠道,充分利用公告栏、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布案件类型、基本情况、法律争点等信息,便于旁听群众参与庭审。对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旁听,对专业类型案件如保险合同纠纷、医疗事故纠纷等,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从业人员、监管机构等参加旁听,增强庭审活动的外在影响力。通过发放案件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法律条文说明,利用多媒体展示证据等方式,减少旁听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障碍,鼓励人民群众参加旁听,从而反向促进庭审活动的规范运作。
(课题组成员:成延洲 卢国伟 肖新征 周 杰 慕振涛 李金伟)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10-16 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