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河南省扶贫办原书记、副主任胡玉成受贿案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胡玉成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26日被逮捕,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8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了胡玉成70起受贿事实:自1992年起至2013年,被告人胡玉成利用担任信阳市潢川县委书记、信阳市副市长、信阳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0余万元,为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建设、扶贫贷款贴息、个人职务调整、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玉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受贿罪。
法庭上,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胡玉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胡玉成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