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一名行动不便的老人上门立案,受到当事人好评。
原告贾某今年已经75岁,2009年4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贾某与被告秦某、王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关赔偿金计算至75周岁。但是,原告贾某今年虽然已满75周岁,但身体状况良好。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害,贾某瘫痪在床,仍需要辅助工具及家人照料才能维持生活。对此,起诉被告支付75周岁之后的赔偿金。
淇滨区法院干警电话中了解到此案情况后,立即确认了老人的住所地,并于当日派人到老人家里上门立案。在详细了解老人的诉请后,在老人家里办理了立案手续。案件将择日开庭审理。
今年以来,淇滨区法院高度重视上门立案工作,并与预约立案、假日立案相结合,先后为20多名行动不便的群众上门立案,受到群众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