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审判任务日益繁重,而法官准入门槛提高、编制增补控制严格、人员增长相对较少,各级法院案多人少及法官断层矛盾日益突出。为解决案多人少压力、法官断层问题,诸多法院通过返聘退休法官,协助从事一线审判或审判管理工作,在缓解基层办案压力、传承审判经验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是,由于目前关于退休法官返聘工作缺乏政策性和法律制度保障,致使在退休法官返聘工作中,出现诸多乱象和障碍,阻滞工作开展,影响司法严肃性。
当前,各地法院返聘退休法官的聘用形式多种多样。有些法院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返聘退休法官,按照临时工的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有些法院以人民陪审员的形式,经过人大重新任命,返聘退休法官以人民陪审员身份,从事专职审判工作或司法辅助工作。有的法院以临时工作的形式返聘退休法官,由聘用法院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聘用程序多种多样。除有些法院以人民陪审员形式返聘退休法官,经过人大重新任命外,其余形式返聘退休法官,大多由聘用法院自行决定,或者由用人业务庭室直接决定,均没有签订返聘合同,用工手续不规范、不健全。聘用岗位多种多样,有些法院安排返聘退休法官直接从事审判工作,有些法院聘用退休法官担任驻庭调解员,有些法院安排返聘退休法官从事审判管理等司法辅助工作。
受聘退休法官工作保障存在诸多障碍:一是身份障碍。现有法官并非终身制,法官退休后通常被免去审判员职务,从而失去办案资格。对于受聘退休法官,如果从事一线办案,参与案件审理、合议,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只能参与诉讼调解、司法管理等辅助性工作,从而限制了退休法官优势的发挥。二是政策障碍。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关退休法官返聘工资的政策规定或专门性文件,导致返聘退休法官无据可依,各地做法比较混乱,阻碍了法官返聘工作的开展。三是管理障碍。对返聘退休法官管理缺乏制度保障,由于退休法官身份的特殊性,无法纳入临时工和陪审员序列进行管理,因此对聘用退休法官如何管理,工作责任如何限制,审判保密、责任追究如何实施,既没有合同限制也没有法律保障,出于管理真空状态。四是保障障碍。对于返聘退休法官工资保障,在现行体制下,无法确定返聘退休法官的工资或生活补贴标准,没有统一的资金来源,各法院或从办公经费中挤出,或挤用陪审员经费,但即使这样,同样存在财务列支障碍。
2014年7月,在第三次全国人民法庭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要积极探索法官返聘机制,探索以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强审判辅助力量,不断优化法庭人力资源配置。这为返聘退休法官提供了政策导向,为有效解决退休法官返聘遇到的各种障碍,笔者建议:
一、建立退休法官政府购买返聘工作机制。对于需要返聘退休法官的法院,需要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通过政府购买形式,依法办理返聘手续和劳资手续,受聘退休法官生活补贴等经济待遇纳入财政管理,解决经济保障问题。
二、采用签订劳动合同形式规范返聘工作。返聘法院与受聘退休法官应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返聘期间工作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书面合同约定,对返聘退休法官进行管理,解决管理依据问题。
三、推进法官资格终身制改革。法官退休后,如果得到返聘,原有审判员身份任命持续有效,也可以根据岗位工作实际需要,依法经人大重新任命,返聘期满,根据聘用法院报请,可以依法免去其审判员,为返聘退休法官扫清身份资格障碍,解决身份障碍问题。
四、应出台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由最高法院出台全国统一的退休法官返聘工作管理办法,明确退休法官返聘工作组织程序、聘用形式、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等事宜,解决制度依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