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由:2007年8月21日,李凌、李志锋通过拍卖公司将属于针织厂门面房以368万元价格竞买,后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针织厂返还李凌、地产款252733.6元;租金4566.67元,拍卖公司返还二人现金26496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针织厂不服,提出上诉,由本院提审。
开庭时间:2014-10-14 09:00
开庭地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
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李凌、李志锋通过拍卖公司将属于针织厂门面房以368万元价格竞买,后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针织厂返还李凌、地产款252733.6元;租金4566.67元,拍卖公司返还二人现金26496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针织厂不服,提出上诉,由本院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