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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三门峡市针织服装厂与被申请人李凌、李志锋、一审第三人河南大河拍卖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4-10-13 09:51:19


    案情介绍

    案由:2007年8月21日,李凌、李志锋通过拍卖公司将属于针织厂门面房以368万元价格竞买,后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针织厂返还李凌、地产款252733.6元;租金4566.67元,拍卖公司返还二人现金26496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针织厂不服,提出上诉,由本院提审。

    开庭时间:2014-10-14 09:00

    开庭地点: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楼审判庭

    基本案情:2007年8月21日,李凌、李志锋通过拍卖公司将属于针织厂门面房以368万元价格竞买,后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发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针织厂返还李凌、地产款252733.6元;租金4566.67元,拍卖公司返还二人现金264960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针织厂不服,提出上诉,由本院提审。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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