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湛河】双胞胎“易照”通关 如入无人之境

发布时间:2014-09-30 09:22:37


    时间:2014年9月23日

    地点: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

    案由:偷越国(边)境

    案情: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双胞胎的妹妹关秋使用姐姐连春的证件和自己的照片,办理了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皇岗、罗湖、拱北口岸出入境共11次。

    案情回放

    关秋与连春系双胞胎姐妹,2011年7月20日,19岁的关秋使用其双胞胎姐姐连春的身份证及户口本,使用自己的照片,在平顶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办理了姓名为“连春”的第G5193951号护照和第W49273538号往来港澳通行证。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9日期间,关秋冒用该护照和该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皇岗、罗湖、拱北口岸出入境共11次。

    2013年4月14日,关秋从澳门回来在拱北口岸入境,边检人员检查证件询问证件是否是其本人,关秋称照片是自己的,名字是其双胞胎姐姐连春的。拱北海关遂对关秋予以行政拘留五日,后发现关秋冒用连春的证件非法出入境11次,其行为已涉嫌犯罪遂将其移交平顶山警方。

    庭审现场

    用姐姐的证件办理护照

    审判员问:“你为什么要用你姐姐的身份办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

    “2009年12月份,我在珠海上班时我的身份证丢了,我在外面上班很忙,也不想回来办。我想到我和我姐姐长得像,觉得用我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也没有什么不好的,就用了她的身份证办了护照和港澳通行证。后来回来我的身份证补办后,我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自己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 关秋答。

    审判长问:“你用你姐姐的身份证办护照,当时你和你姐姐在一块吗?你怎么拿着你姐姐的身份证办的?你每次出去带不带身份证?”

    “我和我姐姐没在一块,她的身份证在家里放着,我回来拿着她的身份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办的。我也不认识人,我把我姐的证件和我的照片给人家后证就办了。我每次出去不带身份证。”关秋答。

    频繁出入境为多赚钱

    审判员问:“被告人关秋,你用你姐姐的证件非法出入境多少次?”

    “大概11次,去过香港一次,去澳门十次。” 关秋答。

    审判员问:“被告人关秋,你去澳门主要是干什么?”

    “起初是去玩,后来主要是洗码,就是帮去澳门赌场赌博的人换钱或者陪赌,他们换钱有多余的钱不要,就给我当小费。我在珠海给人卖衣服一月就2000多元,来澳门主要是想再多赚点钱。像我这样的家庭环境,能多赚点钱的愿望是迫切的。”关秋答。

    一被询问就露马脚

    审判员问:“你每次出境是怎么通海关?”

    “我每次出入境都是把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给边检人员盖个章就行了,从没被人询问过。最后一次被抓时,边检人员对我询问了,问我是不是用本人的护照,我就说不是,是用我姐姐的护照,然后就被抓了。” 关秋答。

    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表示:“同起诉书意见。鉴于被告人关秋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审判长说:“被告人关秋自行辩护。”

    “我也不懂法,我知道错了,请法院从轻处罚。” 关秋答。

    审判长说:“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关秋做最后陈述”

    “我知道错了,请法院从轻处罚,以后决不会犯这样的错误了,坚决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关秋答。

    综合考虑判处拘役

    该案当庭宣判。

    审判长口头宣读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隐瞒其真实身份、冒用其双胞胎姐姐连春的身份证件骗取护照及往来港澳通行证,并非法出入境11次,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关秋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关秋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秋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以书面判决为准,书面判决于庭后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上诉?”

    “不上诉。”关秋答。

    审判长问:“公诉人是否抗诉?”

    “不抗诉。”公诉人答。

    审判长宣布:“现在闭庭,带被告人退庭。”

    法院认定

    偷越国境11次成定罪量刑关键

    宣判后,法官表示,生活中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境的行为有的只是行政处罚,但是该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就被告人关秋的行为来看,一是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二是情节严重,按照司法解释,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而被告人关秋偷越国(边)境已达11次。综上,被告人关秋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此外,该案也暴露出有关部门在审核办理出入境证件方面的疏忽,致使被告人冒用姐姐的身份证件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同时,少数边防检查人员的工作不认真,被告人关秋前十次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从没询问过,仅盖章了事。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9-29 7版 张春阳 马锐红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