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部:
我母亲王某与继父张某再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继父单位的住房。一年前,母亲去世。母亲在世时已交了部分购房款,母亲去世后,继父将剩余房款交齐,并办理了房权证。我向继父提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享有继承权,遭其拒绝。请问,我有权要求继承房产权吗?
读者:魏海军
魏海军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你母亲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对其遗产进行继承。根据你所讲的情况,由于张某在取得房屋产权证时,王某已经死亡,故王某已不可能再成为争议的房屋所有权的主体,该房屋自然也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因此,你要求继承房屋部分产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是,由于王某死亡前与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交纳了部分购房款,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于部分购房款中属于王某的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依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你和张某,你二人有权均等继承购房款中属于王某份额的那部分遗产,即你有权要求张某将购房款中应由你继承的份额返还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