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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湖滨区法院依法及时维护藏族同胞合法权益赢赞誉

  发布时间:2014-09-26 09:38:37


    9月25日,当青海玉树藏族同胞尕拉多杰的委托代理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完解除车辆扣押手续后,尕拉多杰在青海通过电话连连感谢法院及时查明案情,依法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今年3月3日,尕拉多杰在三门峡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宋某签订了购其丰田越野车的机动车交易协议。当日,尕拉多杰通过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宋某指定账户转款和现金付清了34万元的转让款,将车提回青海使用,双方钱车两清。4月1日,双方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管所向尕拉多杰核发了临时号牌,但将全车档案密封、填写了收件人为青海省玉树州车管所的快递件后准备寄出时,接到了湖滨区法院对该车予以扣押的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来,宋某因涉及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根据曹某的申请,恰巧于4月1日下裁定扣押宋某的车辆,包括已卖给尕拉多杰尚登记在宋某名下未予过户的丰田越野车,并在当日向三门峡市公安局车管所送达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6月13日,湖滨区法院判决宋某偿还曹某借款265万元。判决生效后,宋某未履行,曹某于7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月2日,尕拉多杰作为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同时提交了其与宋某签订的机动车交易协议、银行转账单、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手续,申请停止对其购买的丰田越野车的扣押及执行,通知车管所为该车办理过户。

    此案涉及少数民族同胞的利益,湖滨区法院和市、区统战部门高度重视,湖滨区法院院长郑建林亲自了解案情,并指示执行部门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抽出专门人员联合法律人士协助办理此案。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尕拉多杰对车辆所有权的转让已经在车辆管理所进行了登记,其提出的异议符合物权法等法律规定,遂于9月18日裁定中止对丰田越野车的执行。同时经过积极做申请执行人曹某的思想工作,曹某同意放弃对该车的执行,不再对争议车辆主张实体权利。9月24日,尕拉多杰的委托代理人高兴地到法院办理了解除车辆扣押相关手续,紧紧握住办案执行法官的手,对法院依法高效维护少数民族同胞合法权益表示由衷地赞誉和感谢。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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