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新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7位人民观审团成员参加了案件观审。
被告人赵某,系新安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诉公司及法人对本公司员工蔡某某经手的向原告庄某某、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60万及利息一案。由于借款经手人蔡某某于2012年1月死亡,该公司不认定法人的签名及公司印章,经鉴定机构确认签名与印章均于公司法人签名、印章不符,故引发纠纷。
新安法院从人民观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了15名观审团成员,经过筛选,最后确定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教师代表、企业代表、群众代表等7人组成的人民观审团,观审本案的审理。庭审前,合议庭向观审团成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使观审团成员在开庭前熟悉案情。
庭审结束后,人民观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提交给审判长,成为该案件判决的一项重要依据。
新安县法院通过推行人民观审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既使参与人员受到教育启发,又较好地促进了司法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