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张明、李辉、冯保、刘涛、王华五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11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
张明、李辉分别于2009年11月份、2010年初在扶沟县韭园镇和白潭镇农村老家从事豆芽生意,冯保、刘涛、王华分别于2003年1月份、5月份和8月份从事豆芽生意,起初,他们都遵照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理念生产销售优质的黄豆芽、绿豆芽,一年下来也有可观的收入;但后来,他们听说在生产豆芽时添加一种所谓的“药”,可以让豆芽个头均匀、粗壮、无须根、水分大,既好看又好卖,又可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就这样,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不顾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从外地购买了“无根豆芽”药,在各自的家中生产大量“毒豆芽”,并在将其在扶沟县城或乡镇销售。后经群众举报,2013年10月份,扶沟县公安局联合扶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扶沟县工商局在扶沟县城关镇自由市场和乡镇批发市场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对他们经营的摊位或作坊进行抽样检查,提取一定量的豆芽作为样品,经河南省洛阳市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在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为国家禁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扶沟法院认为,张明、李辉、冯保、刘涛、王华在生产黄豆芽、绿豆芽过程中,非法使用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无根豆芽素”,根据从五人处提取的黄豆芽、绿豆芽样品检测,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包括对4-氯苯氧乙酸钠及6-苄基腺嘌呤水溶液等33种产品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张明五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张明等五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扶沟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坚持“快立、快审、快判”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及时与相关媒体联系,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切实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