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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治理“挂床住院” 规范医疗秩序

发布时间:2014-09-12 09:33:07


    【背景】

    “挂床住院”又称“假住院”,一般而言,患者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或住院三天以上没有诊疗行为就可称为“挂床住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通过梳理近年来审理的案件发现,部分人身损害类纠纷特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挂床住院”现象十分突出。南召县法院2013年受理的218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其他25件人身损害纠纷类案件中,被告对原告住院时间提出异议,称原告“挂床住院”的有57件,比例高达23.4%。之所以采取挂床治疗方式,主要是部分受害人与侵权人未达成赔偿协议,以挂床住院方式给侵权人施压,还有部分受害人以挂床手段向侵权人额外索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受害者的挂床行为极大地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加重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涉诉信访埋下隐患。为规范医疗秩序,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减少此类纠纷发生,南召县法院向南召县卫生局发出召法建(2014)第1号司法建议书。

    【建议】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召法建(2014)第1号

    南召县卫生局:

    我院2013年受理的218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其他25件人身损害纠纷类案件中,被告对原告住院时间提出异议,称原告“挂床住院”的有57件,比例高达23.4%。如原告赵万军与被告王桂生、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赵万军因左胫骨开放性骨折等伤情于2013年4月14日入住南召县人民医院,2013年7月8日出院,出院证记载住院84天,但其中50天没有治疗用药记录。另有原告刘虎与被告张华、阳光财险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刘虎在南召县人民医院住院114天,其中94天没有治疗记录。此类挂床住院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秩序与医院形象,且加重保险公司及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给案件审理工作带来困难,也增加医院举证负担,严重浪费医疗资源与司法资源,亟待规范。现就前述问题作出如下司法建议:

    第一,请贵单位与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监管细则,不定期对医院病历、用药清单、收费等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挂床行为并查证有医护人员配合的,应对医护人员进行追责。

    第二,加强对全县医院包括乡镇卫生院、私立医院医药费用特别住院费用的控制,采取限定住院量等方式严查挂床住院行为。

    第三,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贵局应配合法院要求,督促医护人员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

    第四,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执业道德培训与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医护人员责任意识,规范其诊疗行为。

    以上建议请予以研究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效果】

    南召县卫生局收到该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进行研究处理,召集卫生监督所、各医院及医保定点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汇报,并对全县医院进行排查,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其在书面回函中表明:

    一、我局已对全县医院的病人医疗病程记录、医嘱综合认定、用药清单等进行了排查,截至目前,已排查出挂床行为16起。已对挂床现象突出的相关医院和医护人员进行了惩处。

    二、我局经与相关部门协商,制定了《挂床治疗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挂床(名)治疗认定标准:(1)在住院期间,夜间不在医院病房住宿并接受治疗的;(2)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的;(3)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二)挂床治疗处理办法:凡定点医院或门诊收治的病人被认定有挂床治疗情形之一的,督促其办理出院手续,该病人费用不予报销,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病人和定点医院作相应处罚,同时计入医院和医护人员的绩效考核中。

    三、要求医护人员以医院为单位,签订承诺保证书,对病人用药、诊断鉴定、住院时间等证明负责,防止出现医院或医师为谋取利益配合或选择性忽视挂床行为。

    四、我局今年将强化医护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临床一线医护人员的政策法律培训,规范其医疗行为。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9-11 5版  李莹莹 史洪举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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