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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硝水”生产卤猪肉 被判刑罚和生产销售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4-09-09 09:20:59


    女子赵某为了让自家生产的卤猪肉颜色特别鲜亮有更好的销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并予以销售。9月5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外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这在当地尚属首次。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今年45岁, 2011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许可的情况下,在正阳县真阳镇销售卤肉制品。刚开始赵某夫妇从市场买点煮熟的猪头肉、猪蹄子等回家泡在调好的大料水中,等到卖的时候再捞出来。十几天以后,赵某发现这样赚钱并不多,索性自己多麻烦一点,到肉联厂自己买肉自己煮。为了让熟食色泽看起来更好看、更新鲜,生产的卤猪肉有更好的销路,赵某学会了一个偏方,在锅中加入少量的硝水,也就是亚硝酸盐溶液。事实也正如赵某所料,自己做的熟食因为看相上的提升,比其他几家熟食店更受顾客的欢迎,不仅自己的生产成本低了,销量也逐渐攀升。于是,丈夫负责购买猪头、猪蹄,妻子负责加工销售。

    今年6月份,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街道进行检查时,熟食店主赵某销售的猪头肉、猪蹄子等食品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其销售的熟食中亚硝酸盐残留量严重超标,达到3068mg/kg,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30mg/kg的标准,随后公安机关在对赵某住处进行搜查中,查获了一包重约300克的亚硝酸盐。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赵某明知购买的硝水(亚硝酸盐)危害人体健康,仍以营利为目的,添入其卤制的猪肉中,并在其经营的熟食店向群众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根据《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但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有关专家提醒,亚硝酸盐是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主要成分是亚硝酸钠,亚硝酸钠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味微咸,易溶于水。外观及滋味都与食盐相似,并在工业、建筑业中广为使用,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钠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食品色彩鲜艳美食往往更能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引发食欲。但是,颜色特别鲜亮的熟食要慎买。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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