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校园伤害案件,除持刀伤人学生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外,持刀伤人者所在学校也作为被告对受害人作出了相应赔偿。
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郑某同是我市某中学学生。2012年4月23日晚自习期间,被告郑某要原告的手机卡使用,原告未同意。晚自习后,原告在寝室准备睡觉时,被告郑某到原告宿舍责问为什么不借用手机卡、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郑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原告扎伤,造成原告双侧气血胸、双侧肺挫伤及右侧第九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经审理,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学校没有老师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学校对学生管理存在疏忽,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作出判决,被告郑某应承担原告徐某所受损失75%赔偿责任,二人所在的某中学应承担原告徐某受损失25%赔偿责任。两被告合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92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