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长期受到法周刊的关注。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梳理近年来审结的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认为维护食品安全需要注重源头治理,特别是不仅要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更要打击为生产者提供相应有毒、有害原材料和添加剂的行为。
从该院审结的10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生产者多是从相关人员手中购买有毒、有害添加剂加入食品中。
如该院审结的8起“毒豆芽”案件,被告人均系夫妻双方,在起初的生产过程中,并未意识到要添加何种材料以增加产量并有卖相。后在他人“指点”下,购买并在豆芽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即“无根剂”,以致构成犯罪。更多的生产者甚至是在销售“无根剂”的小贩指引、诱导下购买并使用“无根剂”的。
而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只追究起诉食品生产者,对违规提供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者却放任不管。
早在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中,已经明确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包括4-氯苯氧乙酸钠在内的33种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相应地,作为夫妻店的小作坊,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对需要添加何种物质,添加何种物质属于有毒、有害,足以危害食用者身体健康的明知程度远低于售卖此类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者。
与小作坊不同的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者对添加剂具有人体危害性的明知程度较高。甚至有些生产、销售者属于明知故犯型,其向小作坊等食品生产者兜售添加剂时,一般会明示或暗示该添加剂具有增加产量、改变色泽等特殊功能,这也变相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者的明知和恶意程度更大。
特别是部分小作坊的业主起初并未使用添加剂,在添加剂销售者的诱导下才着手使用。可见,一些添加剂的生产、销售者才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放任此类行为的做法既不符合刑法适用中的罪责刑均衡原则,也不利于从根源上维护食品安全。
该院建议,相关部门应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市场,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净化食品市场。
提高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准入门槛。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储运、销售环节的追溯体系,实现各个环节的有效登记和全程监管。对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还可建立实名购买制度,详细登记购买者、购买数量及用途。
相关部门有必要健全法律规定,运用刑事手段惩处违规生产、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人,如可用非法经营罪规制此类行为。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9-1 6版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