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经济利益,赵某雇佣亲戚三人,将原本生长在济源市克井镇某村林坡上的4株百年古檀私自挖走,并打算运到山东出售。村民发现古树被盗后报警,赵某随即被抓获归案,4株檀树也被发还给村集体。然而俗话说“树挪死,人挪活”,古树终究没能再披新绿。近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被告人赵某某以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其亲戚三人,用洋镐、手锯在济源市克井镇某村的林坡上非法采挖4株檀树,并准备运往山东出售。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非法采伐檀树的树龄分别为104、143、162、168年(误差在±5年),为年代久远的古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其它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并致4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赵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