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帮助舅舅逃避刑罚,掩盖犯罪事实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
2014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的舅舅焦某(另案)因徐某到其家中要建房工钱,与徐某发生争吵,焦某用板凳将徐某的左手中指砸伤,经法医鉴定伤情系轻伤二级。在公安机关侦查此案时,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014年4月16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手段一般,且有认罪、悔罪情节,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