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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转让他人出事故 原车主被判负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4-09-02 10:24:45


    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车被转卖后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9月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由于其将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车转让后发生事故,原车主李先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生现年51岁。5年前的10月2日,李先生同朋友刘师傅夫妇签订了转让协议,将自己的一辆厢式货车转卖给了二人。但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并未同刘师傅夫妇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去年9月27日下午1点20分左右,刘师傅开着这辆货车送货时,不慎与右侧的一辆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骑车人赵先生受伤,该电动车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先生无责任。

    赵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腓骨骨折、软组织损伤(腰背部、上腹部)、头部外伤。赵先生因此住院20余天,花去了三万余元的治疗费用。后经鉴定,赵先生的右胫腓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构成X(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刘师傅为赵先生垫付了医疗费17400元及现金10500元。

    由于就后续治疗费用协商无果,伤者赵先生将刘师傅及车主李先生一同告到了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车都转让了,咋还得赔钱呢?”对于自己坐上被告席,李先生显得很委屈。李先生辩称,肇事车已卖出,自己已经不是实际上的车主,事发时也不在现场,因此自己与本次事故无关,不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刘先生则表示,原告赵先生所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同意赔偿,但是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对原告要求不合理的部分,不应赔偿。

    经法院调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被告李先生,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09年8月31日。2009年10月2日,被告李先生将该车转让给了被告刘师傅夫妻二人,转让时该车未投保交强险,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刘师傅夫妇购得该车后至今未购买交强险,也未定期年检。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师傅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先生骑电动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车损坏,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赵先生不负责任,故应依法根据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刘师傅夫妻作为肇事车辆的共同车主,对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先生在事故发生前虽已将肇事货车转卖给了被告刘师傅夫妇,但未定期年检。法律规定登记后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被告李先生无故不参加车辆年检,并将其转让,使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且在审理中,其也未举证证明该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故被告李先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被告刘师傅夫妇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29859.94元,扣除被告刘师傅之前已支付的27900元,余款101959.94元,被告李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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