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邻里建房起纷争 昔日睦邻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4-09-02 10:18:08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石某却没有这样想,而是三番五次无理阻挠邻居建房,并把对方已建成的墙壁砸倒,无奈之下,两家睦邻只有公堂相见。8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石某将原告李某已损坏墙壁恢复原状,向原告李某作出书面道歉并不得妨害其建房。

    李某与石某两家相邻而居,2010年12月19日,李某取得住宅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有效期自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6月19日。因经济原因,李某向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一年建设申请,并获得批准。2012年5月29日,李某经该村村委主任放线后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过程中,邻居石某多次干扰施工。2012年12月17日,石某将李某已砌的东墙砸倒,李某一气之下报警,公安机关对石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石某砸毁李某墙体一事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无果。李某遂将石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石某将砸倒的墙壁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不得妨碍建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权行为危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侵权责任。本案原告李某获得合法的住宅房准建手续,被告无理阻碍原告施工,并损害原告已砌墙体,侵犯了原告的物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