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被告人黄某面对他人银行卡内的存款时,心生贪念,即用“瞒天过海”之计,将存款转为己有,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后悔不已。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2012年8月,夏邑县邮政储蓄银行在被告人黄某处开办60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款领取代办点,由黄某负责办理老年人取款业务。2013年9月3日下午18时许,60多岁的妇女何某某到被告人黄某经营的代办点内领取补贴款,并将银行卡交给黄某,见卡上有1万多块钱,被告人黄某顿起贪念,即以代办点现金不足需去银行取款为由,将何某某邮政储蓄卡内的11810元钱秘密转账至自己的银行卡内,当场支付受害人1660元,将10150元占为己有。后案发,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退还何某某赃款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退回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