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护坡突然坍塌,将旁边民房内一名正在洗衣服的女租户掩埋致死。女租户所处的位置恰巧在护坡与房屋墙壁之间形成的三角形天井内。护坡的管理单位和房东是否要担责,谁来承担主要责任?近日,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位于瀍河回族区五股路龙泉东沟81号的民房,是市民李某某与爱人的私有房产。房子依着土护坡而建,北侧的墙壁和护坡之间形成了一个三角形的天井。为了生活方便,李某某在一楼房屋墙面北侧自行打开一扇门连接到天井处,并在天井内接有水管方便取水。此外,李某某又在天井上面搭了一个棚子,并用砖将护坡砌平后用水泥造面。一楼租户王某霞在离地两米处搭了一个篷布,平时在里面洗衣、做饭。
2013年12月7日中午,李某某的女儿李女士突然听见王某霞的儿子在楼下大声喊叫。他赶快跑下楼查看,眼前的场景令她瞬间出了一身冷汗,天井一侧的土护坡突然坍塌,正在洗衣服的王某霞被完全掩埋在黄土中。拨打了110和120后,李女士等人赶紧用手去刨人,附近的邻居们听到呼喊声后也跑来帮忙。经过20分钟的施救,众人终于将王某霞刨了出来。遗憾的是,她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对于如何赔偿之事,李某某与王某霞的家属始终达不成一致。今年6月,家属将李某某和护坡管理单位瀍河回族乡城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城北社区)告上了法庭。
王某霞的家属认为,李某某系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对房屋的维护、修缮义务。因李某某未尽到该义务致王某霞死亡,应负全部责任。
李某某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辩称,首先出事的地点属于公共部分,他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王某霞租赁的两间房屋也完好无损,至今仍能正常居住使用。其次,王某霞为了扩大自己的使用场所,不听劝阻在天井内私自搭了一个棚子做饭使用,这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他对受害人王彩霞的死亡不应该负任何责任。
城北社区认为,王某霞租住的房屋是私有房产,租赁双方均没有到社区或公安机关备案。并且李某某不应该在天井内安装水管,更不应该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对外出租。王某霞明知所租房屋存在危险还承租该房,并在随时可能倒塌的墙下洗衣服。所以房东和租户应该承担主次要责任,城北社区无任何责任。
瀍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对塌方的护坡虽无所有权,但从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可知该护坡已为其实际使用、管理,应对塌方窑头的安全承担责任。而且,被告李某某在房屋侧面私自开门及安装水管不符合安全标准,故其应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死者王某霞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有所预料,在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其仍然到事故发生地洗衣,应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城北社区对该塌方护坡亦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承担60%责任,死者王彩霞承担30%责任,被告城北社区承担10%责任较妥。遂作出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人民币348027元,城北社区赔偿原告人民币5800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