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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法院维权 高额利息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4-08-29 09:36:30


    2013年4月到7月期间,被告耿某分七次向原告王某借款共计78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并写有欠条。被告耿某将其借到的钱款先后借给某投资有限公司用于盈利,后因该公司无法兑付借款,致使被告无法偿还原告王某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其借款78万元及2013年8月至2014年元月底的利息11.7万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8月22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耿某一笔金额为30000元的借款,已经预先扣除了利息3600元,应视借款本金26400元,其先后七次向原告王某借款数应实际认定为776400元。其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应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且期限已到,原告有权主张被告返还借款。但对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即月息3%,除本金为26400万元的借条上显示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此约定超过了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其他6笔借款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有利息,应从双方约定的借款到期次日起计算利息。

    依据相关法律,驿城区法院判决被告耿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借款776400元及利息(其中六笔借款利息分别从每笔借款到期次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息;本金为26400元的利息,则应从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息)。如被告未能在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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