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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掌握交通案件现状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08-29 08:51:40


    随着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因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为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现状,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专门对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该院立案审理的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该类案件的特点与难点,提出相关建议。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北关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00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550件,涉案总金额高达2844.71万元。从有关数据分析,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收案数呈均衡式分布。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收案数分别为230件、220件、100件。在涉案金额方面则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三个统计周期的涉案金额分别为867.23万元、969.41万元、1008.07万元。

    2.案件审理周期长。以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为例,北关法院审结该类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仅为5.6%,而该院的普通程序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117.3天,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平均结案周期为143.5天。

    3.诉讼主体众多。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受理的550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四个及四个以上责任主体的占案件总数的68.7%。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审理特点

    1.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交叉。一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相交叉。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需要中止诉讼,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

    2.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的案件所占比例大。由于该类案件的赔偿项目中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费、车辆损失等相关损失,而上述相关损失需要以鉴定或者评估结果为依据,故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比较多,550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有492件案件当事人申请了相关司法鉴定。

    3.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成为定案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把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一种证据材料,最终由法院来审查确认。但由于法院对于道路交通的非专业性、现场的非亲历性以及对于公安部门的信赖,法院一般直接采信事故认定书,很少推翻。

    三、审理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交叉、法律的滞后性等原因,民事法官在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例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支持的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因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终止后,该事故认定书的效力问题、鉴定费的承担问题、由亲属参与纠纷处理并代替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问题等。

    2.案件调解难度大,上诉率高。2012年至2014年上半年,交通事故赔偿一审调撤率逐年下降,分析起来,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赔偿标准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案件的赔偿数额逐渐超过交强险的限额,给法院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由于历经交警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对调解抵触情绪严重,特别是肇事者,要法院一判了之,再让受害人申请执行的心态屡见不鲜。三是由于保险公司“青睐”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了方便内部账务报销,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的客观性认可度不够,所以在诉讼中法院主持调解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同意调解。

    四、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建议

    1.融合审判力量,打造专业审判。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要高度重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针对这类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对业务庭的案源予以繁简分流,成立专门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审判庭,在业务庭内设置专门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审判法官,定期组织召开学术研讨,积极寻求保险公司、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和其他民间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帮助,并在各地法院之间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互通有无,取长补短,逐步向审判的专业化、专门化发展。

    2.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力争将矛盾化解于诉讼之外。针对个案的特征,人民法院应积极联合交警部门、群众自治基层组织和行政协调部门,对个案对症下药。在调解工作中,动员被告担负起自己的给付义务,原告也可以让步,让当事人双方尽量调解结案。在被告个人无经济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多找其亲友做工作,促其调解结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一是完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为民事诉讼,可以要求当事人适当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以扩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附带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把因犯罪遭受的财产、人身损害,包括物质、精神损失都适用于附带民事案件,这样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符合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或者规定“先刑后民”可以不适用交通肇事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利于受害人在肇事人逃逸等特殊情况出现时,仍能够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二是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紧扣司法审判实践,针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标准明确、操作性强的司法解释,使司法审判及执行有法可依,减少因不同地域、不同法官对个别法条理解的偏差而出现的裁判结果差距过大问题。(调研组成员:申海军  付田林  乔东茂  纪静静  郭慧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4-8-28 8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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