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男子张某为挣钱想歪招,自以为聪明的向沙场等需要地磅的场所兜售、安装地磅遥控设备,以控制地磅显示器重量,并向买家传授使用方法。2014年7月8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以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年初,被告人张某到濮阳县户部寨镇某村的沙厂,以1000元的价格为该沙厂安装了一套地磅遥控控制设备并向二人传授了具体的使用方法,该套设备能够控制地磅显示器的显示重量。2012年秋季,被告人张某又到濮阳县柳屯镇某沙厂,以500元的价格为该沙厂安装了一套地磅遥控制设备并向买家传授了具体的使用方法,该套设备能够控制地磅显示器的显示重量。后该买家使用该套设备使送货人的沙子重量比实际重量减少了共计12吨,造成送货人480元的财产损失。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向他人传授诈骗的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