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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树未办采伐证 滥伐林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8-28 09:38:17


    虽然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林木,但如果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并且数量较大的,就会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19日,夏邑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4年3月27日、28日,被告人吕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桑堌乡一村庄砍伐购买乔某的杨树35棵,经鉴定共计活立木材积23.0291立方米。同年3月31日被告人吕某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吕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吕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砍伐的是自己购买的树木,但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数量较大,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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