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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放鞭炮引火 家长疏监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8 09:35:20


    节庆之际,烟花爆竹便成了中小学生手中的玩物,然而不顾地点场合,随意燃放却埋下了安全隐患。8月2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儿童燃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小张的监护人即其父母赔偿原告马某车辆损失3000元。

    被告小张家与原告马某家是斜对门邻居,2008年,原告马某购买一辆机动三轮车,价格12500元,该车一直存放于自己家门口大街上。2014年春节前夕,10岁的小张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爬上马某的三轮车燃放鞭炮,因燃放不慎,致使该三轮车驾驶室完全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某报了警,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了察看并作了调查,经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形成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张在原告马某的三轮车上燃放鞭炮时引起火情,致使该三轮车驾驶室被烧毁,给原告造成了财产损失。对原告的损失,因被告小张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对原告三轮车的损失,根据其使用年限和价格酌情予以赔偿,遂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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