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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行驶酿惨祸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4-08-26 17:13:15


    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半挂货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与他人车辆相撞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应有代价。7 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3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豫N***/豫NA***号半挂牵引货车,沿S324线由西向东行驶到夏邑县一乡镇大街时,因没有遵守右侧通行原则与相向行驶的张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温某某随即电话报警,同日11时48分,到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温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70000元(受害方对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谅解。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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