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贼心又起,重操旧业盗取财物,追责获刑再入牢门。8月25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4岁的被告人王某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夏庄村人,2010年10月20日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2月21日减刑释放,出狱后在石龙区一私人企业打工。2014年7月15日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其他同事受邀到被害人刘某家做客,刘某备好酒菜,热情招待。酒过三巡后,大家醉意渐浓,纷纷与被害人刘某告别,送走同事们的被害人刘某也因不胜酒力倒在自家沙发上熟睡起来。被告人王某回到自家门口时想到自己的钥匙忘在了被害人刘某家中,遂又拐回去取,当被告人王某准备敲门时,无意发现被害人刘某家门未锁,被告人王某顿时又起贼心,便萌生了偷点东西的念头,盗走被害人王某家中女式手提包一个(内无值钱物品)、现金5500元及中兴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66元。案发后,被盗赃款已被被告人王某挥霍,手机已被追退归还被害人。
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