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运货传送带运人出事故 雇主、传送机主和本人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4-08-25 15:42:58


    有一种传送机通过传送带把要装的货物送到大货车上,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装车工的帮忙。可是,一个装车工为了上到货车里,竟然站在传送带上,结果摔伤致残。8月22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雇主、传送机主及装车工本人各自承担50%、10%、40%的责任。

    陈某是一名购买商,2013年10月6日,他雇佣牛某、何某、李某、张某四人前往新安店镇某村魏某经营的粮食收购部购买花生壳。陈某与牛某等四人约定,每装一顿花生壳支付费用40元。陈某车辆装好后,同样是购买商的吴某打电话给陈某,询问牛某等四人是否愿意帮自己装车,牛某等表示同意。后吴某驾驶车辆抵达,陈某与魏某及牛某等人结完账后便驾车离开,此时吴某尚未开始装车。之后,牛某、张某等人准备为吴某装车。张某欲利用传送进入车厢,在其站上传送带后,牛某开动传送机,期间,张某不慎跌入车厢中摔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因众人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伤者张某遂起诉陈某、吴某、魏某,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9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雇佣张某等四人为其装车,张某按照陈某指示提供劳务,陈某支付相应报酬,双方的行为模式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吴某与张某等人约定同样的行为模式,亦形成雇佣关系。

    事故发生之时,陈某已与张某等人结完账离开,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结束。故陈某对张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张某受伤之时,吴某作为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第二条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传送带距离地面约5米,在无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张某欲利用传送带将自己带入货车车厢内,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张某作为一位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又常年从事该项工作,理应知晓该行为的风险,仍过于自信放弃采取其他更安全的方式上车,造成跌伤,可以认定张某对自己的损伤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可以相应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

    魏某作为传送机的所有人,其对机器具有管理权,其将机器借给吴某、张某等人使用时,应当告知操作程序,提醒借用人传送带没有安全防护设备,不能使用该机器载人上货车。而魏某对机器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对张某的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量原告张某、被告吴某、魏某三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