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意外伤害保险拒赔 法院判决如数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25 10:44:45


    在朋友家参加喜宴时,不慎发生意外,被鱼刺卡了喉咙,送医院治疗后花费数千元,在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以其不符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约定拒绝赔偿。8月2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支付原告高某赔偿金4060.67元。

    2011年12月14日,原告高某申请购买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的智胜人生附加智胜重疾、无忧意外(一年期)、无忧医疗A(一年期)、住院费用A(一年期)保险,2011年12月19日合同生效。2013年1月8日,高某再次缴纳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9日的主险保费5000元,未再继续缴纳附加住院费用A保险费。

    2013年11月8日,高某参加朋友李某的喜宴在就餐时,不慎被鱼刺卡住喉咙导致出血、呕吐,遂被同桌就餐的胡某某送往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239元。次日,高某因进食后再次呕血,又前往该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3年11月15日出院,花费医疗费3922.67元。原告向被告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遂将某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200元及住院期间的各种费用1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南阳支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现原告因意外导致受伤并进行治疗,则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及时按照原告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此,原告为治疗意外伤害共花费医疗费4161.6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超过100元的部分,即4060.67元。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的其他部分,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