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取款时,意外发现ATM机里有张别人的银行卡,自认为捡了便宜,便从卡上取走5000元。8月22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志红一审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现年26岁的被告人李志红系安阳县人,2013年9月23日8时许,其到安阳县永和乡一信用社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内有张银行卡且能取钱时,顿生贪念,自认为捡到了便宜,便直接从被害人杨光明留下的信用卡内取走5000元人民币后离开。被害人发现信用卡丢失及卡内现金被人取走,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4日,被告人李志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杨光明。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志红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深表悔意,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志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5000元,依照我国《刑法》第19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志红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得到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