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然而被告人冉某某在喝的酩酊大醉后不但驾驶车辆,而且驾车途中以超车为由拦截他人车辆,争执中他人发现其酒后驾驶,随即报警。6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冉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4月7日16时20许,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E****号轿车,沿夏邑县二环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见肖某某驾驶的豫N***号货车超过自己,即借着酒劲冲向前,以肖某某超车为由,将肖某某驾驶的货车拦截,二人发生争执,肖某某发现冉某某系酒后开车,随即报警,并将冉某某控制等待交警处理。经对冉某某抽取静脉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172.3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