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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独占儿子死亡赔偿款 儿媳要求分割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4-08-19 17:34:21


    丈夫在外出打工时不幸坠楼身亡,美满的家庭顿时失去了顶梁柱,年幼的儿子还需要抚养,而公公婆婆却独占丈夫死亡赔偿款。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丈夫死亡赔偿款。8月1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析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李某、黄二某和被告黄某、李某某因黄一某死亡共同获得的赔偿款565797元,其中106224.27元归原告李某所有,146481.39元归原告黄二某所有,156545.67元归被告黄某所有,156545.67元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原告李某丈夫黄一某系张某某雇佣工人,为陈某某做屋面防水工程提供劳务。2013年10月25日,黄一某在清理屋面物品时不慎坠楼身亡。2013年11月3日,原告李某及黄一某的母亲李某某与张某某、陈某某协商后作为乙方与甲方张某某、陈某某签订《死亡赔偿协议书》。由张某某、陈某某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0元。该款由黄一某父母黄某、李某某保管,原告李某多次要求分配该款,二被告以要求抚养黄二某为由未予对该款进行分配。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款。

    被告黄某、李某某辩称,二被告年老体弱且身患多种疾病,加之独生儿子意外死亡,使二被告精神恍惚,不知所措,终日以泪洗面,请求对原告所诉财产依法公断,并能为二被告保留黄家唯一血脉黄二某,使二被告有精神寄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系死者黄一某的近亲属,对死亡赔偿款均享有一定的支配权。关于抚养及赡养的问题,原告黄二某系死者之子,二被告系死者父母,均系死者黄一某生前的直接抚养人,其支付标准应按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付消费性支出5032.14元/年为依据。由于被告黄某、李某某有一子一女,其赡养费每人的计算方法为:5032.14元/年×20年÷2=50321.4元,二被告的赡养费共计100642.8元。原告黄二某的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5032.14元/年×16年÷2=40257.12元。死亡赔偿金扣除以上两项尚余424897.08元,该款是原、被告基于黄一某意外身亡获得的财产权益,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但根据其性质,依照相关规定,应参照遗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分配。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四人平均分配,即每人106224.27元。二原告系母子关系,李某作为黄二某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有管理的权利。现被告辩称要求抚养黄二某,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对此不作处理。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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