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
4月7日19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107国道行驶至确山县任店镇槐树底下路口南约500米处,与同向前方靠路右侧推行料斗车的行人卓某发生碰撞,致卓某重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张某未报警,亦未及时施救,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后张某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52000元,被害人卓某对张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情形:(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张某重伤一人,本不属于“重大事故”,但因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故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