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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到期拒不还 昔日好友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4-08-13 17:14:03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因生意周转急需现金的丁铃在困难之时,朋友伸出援助之手将7万元现金借给自己,谁知借款到期后丁铃却出尔反尔,拒不归还借款,结果被朋友告上法庭。7月21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铃偿还原告苏烨借款7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丁铃因生意需要在原告苏烨处借款现金70000元,并为原告苏烨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条,今苏烨借给丁铃人民币柒万元整,即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所借金额于2014年1月18日前一次性偿还。如未按规定时间还款,将赔偿出借人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出借人苏烨、借款人丁铃、证明人王剑 ”。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丁铃尚下欠原告本金7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铃借原告款,原告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款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被告逾期后仍不归还借款,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违约金并无不当,对此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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