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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捕鱼机”开设赌场获利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8-13 15:42:10


    被告人张某某租用沿街门面房一间,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近日,陕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的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陕县某单位工作。2013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陕县城区某村小区旁边,以每月600元的租金租用了王某某的一间门面房,以一台“捕鱼机”为赌具开设赌场,雇佣人员对赌博输赢情况进行登记、结账。以每100元,充值10000分,让参赌人员在“捕鱼机”上赌博。期间,参赌人员高某输了壹万余元,刘某输了五千余元,彭某输了二万元和用一辆现代轿车抵顶输的赌债六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违法所得共计三万五千余元和现代牌轿车一辆。经价格鉴定:现代牌轿车评估价值为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从中获利,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现代悦动轿车一辆,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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