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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欠条说被逼 辩解无效判支付

  发布时间:2014-08-12 16:32:21


    签订合同协商分期付款购买房屋,支付首付后写下欠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可当去要账时对方却说自己是被胁迫写下欠条的,欠条无效。8月11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郭某某、李某某下欠房款120000元。

    1983年10月,原告夫妇购买旧瓦房3间,因旧房年久失修,不能居住,1987年4月,原告将旧房扒掉,建成现在的北屋平房4间,东屋1间及院墙、大门等独院一处,新房建成后,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无人居住。2011年5月,被告父母因家庭住房紧张,经人说合,暂由被告父母在该屋居住。2012年7月,被告父亲去世,经亲戚、朋友说和,原告将该房卖给被告,房价为17万元,并签有合同,合同约定,首付现金5万元,2013年春节前再付12万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万元后,仍下欠12万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即时支付欠款12万元。

    被告郭某辩称,欠条及房屋买卖合同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签字的,合同无效,欠条也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有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的自由,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2年7月1日,原告郭某某、李某某委托李某某的父亲李某与被告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支付50000元房款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及时支付下欠120000元房款,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即时支付120000元房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郭某父亲生前就在此房屋居住,为了解决其尸体停放的问题,和被告母亲的住房问题,经多方协商,双方达成了关于该房屋买卖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愿签订,且被告已履行了房款50000元,对下欠120000元房款,书写欠条,被告郭某的母亲杨某某也在此房屋,居住至今,由此可见,该合同和欠条的书写,并非原告的胁迫所致,因此,被告关于该欠条和合同系受胁迫所致而导致无效的辩解,不能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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