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一电动车车主将行人撞倒后不但不进行施救,反而选择了驾车逃逸。7月24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4年1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涛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延津县城关镇东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李亮发生碰撞,造成李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涛驾车逃逸。2014年2月9日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延津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