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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借职务挪用公款 村主任报账员双双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8 10:26:45


    8月7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赵某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赵某军利用其担任博爱县某镇某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报账员赵某利,将赵某利经管的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用该村一街的土地补偿款30万元挪借给焦作市某橡胶生产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苏某亮用于购买橡胶生产所需原材料,进行营利活动。苏某亮于2013年11月1日将该款归还,并支付赵某军18000元利息,被告人赵某军分给被告人赵某利9000元,余款自己占有。并用于各自个人生活支出。2014年2月17日,博爱县人民检察机关在侦破其他案件询问被告人赵某军、赵某利时,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各自非法所得的9000元退交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军、赵某利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预谋将领取并经管的土地补偿款挪用30万元让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询问其他案件情况时,如实供述自己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此起挪用公款犯罪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前,所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案发后,非法所得均已退交,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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