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诊所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国家对这一行业的强制性规定。医院的医生虽然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外开办诊所,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仍构成非法行医。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7月18日审结了一非法行医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08年前,平顶山市某医院口腔科医生付某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2008年以来,付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湛河区湛南路中段开办口腔门诊从事诊疗活动。2009年8月7日,湛河区卫生局对付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2010年8月6日,湛河区卫生局对付某再次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2011年2月15日,湛河区卫生局检查中发现付某仍在从事诊疗活动,后责令其停止一切非法诊疗活动并依据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13年8月9日下午,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在侦查中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诊所内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外开办诊所,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未停止,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付某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