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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告生父 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8-08 08:37:17


    无力支付高额学费,女儿向父亲索要抚养费,但因女儿年满18岁已成年,其请求未获支持。2014年8月7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何某丽的诉讼请求。

    何某文与何某丽是父女关系。2009年1月12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判决被告何文每月给付原告何某丽抚养费450元。由于通货膨胀、物价飞涨以及何某丽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何某文原来支付原告的450元/月已难以维持何某丽的学习和生活。且何某文的工资已由原来的每月2000多元增加到4000多元,按法律至少应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月。何某丽于2013年9月起,就读于南京某高等学院,四年高昂的学费(6895元/年)使其母亲微薄的工资无力负担。故请求法院判令:1、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2、被告负担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每年6895元的学费。

    法院认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在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何某丽已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高等教育,不能确定为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对原告何某丽要求被告何某文支付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丽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赵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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