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以和为贵。可遇到不讲理的邻居,只有依法来维权。7月16日,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因楼上漏水殃及楼下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朱某与张某系上下楼邻居。2013年6月,朱某发现其客厅顶部渗水,即经联系该小区物业人员查看,认定系张某卫生间漏水所致。经物业人员通知张某,张某表示其在外地并同意回来后维修。但事过半年后仍未维修,致朱某室内继续渗水,并损坏了墙壁和木质地板,给朱某生活造成影响。为此朱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对其房屋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其生活的妨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经现场勘验,可以认定本案被告张某的房屋卫生间因渗水已构成对原告朱某物权的妨害。原告朱某现起诉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张某对其房屋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妨害,其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其位于平顶山市某小区17号楼2单元704室房屋卫生间的渗水处予以维修,排除对原告朱某的妨害。逾期不予维修,在原告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张某承担相关维修费等实际支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