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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撞行人 被判拘役和罚金

  发布时间:2014-08-07 09:18:06


    男子和朋友聚餐后,驾驶摩托车返家路上,撞伤一行人。7月23日,延津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赵涛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5月15日21时37分许,在延津县科技路南段,被告人赵涛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万合小区时,与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王亮发生碰撞,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3.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赵涛与被害人王亮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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