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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老师打学生” 网络发帖者道歉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4-08-06 16:41:21


    辉县市的张某夫妇通过在学校拉横幅、发传单,在网络上发帖,在电视台播出等形式,传播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教师李某殴打其儿子的谣言。8月5日,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侵权纠纷案。

    张某称,2011年12月30日,其在幼儿园接儿子回到家后,儿子一直喊腿痛,哭闹不止。经询问,孩子说是老师李某将其拖到厕所,朝其身上猛跺了八脚所致。张某翌日即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张某夫妇即在李某工作的幼儿园门口燃放鞭炮、拉白条幅“老师李某殴打儿童腿骨折讨个公道”、散发标题为“黑学校、黑老师、黑心肠”的传单;张某夫妇还在百度、凤凰、天涯等网络平台上将传单内容发帖。后张某夫妇又接受青岛网络电视台和河南电视台四套法制频道的采访,对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原告殴打其儿子的行为,向电视台进行了陈述,青岛网络电视台和河南电视台四套法制频道分别进行了公开播出。在一系列诽谤行为的打击下,李某开始精神恍惚,不敢上街,经常做噩梦,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或提供不实材料使新闻媒体报道,造成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二被告将未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事实公开进行散播并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民事行为,明显具有主观过错,构成了名誉侵权。遂判决二被告删除所发帖子中有关原告李某殴打其儿子的文章,并在李某工作的学校门口张贴一个月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抚慰金2000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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