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杨某某和他人一起用山楂粉、木瓜粉、淀粉等为原材料,制出“伸筋壮骨”、“喘宁”等假药来获取高额利润,妄图牟取暴利,结果却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8月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与方某某(已判决)商议在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活动,由杨某某将启动资金交付方某某,随后杨某某藏身幕后进行运作,积极为方某某提供资金支持、药丸配方及配料、包装印刷、以及假药买家等,方某某则带领工人及资金具体实施假药的生产、销售。2012年6月,方某某伙同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方某某等人在陈某某(已判决)药厂处将山楂粉、木瓜粉、布洛芬、淀粉等原料制作成中药丸,之后将制作好的药丸运送至李某某(已判决)开办的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包装成“伸筋壮骨”和“喘宁”两种药品,后将药品运往方某某租赁的房屋内打包,然后根据杨某某提供的买家进行发货,由方某某雇佣的司机王某甲(已判决)运输至物流公司将这些药品发送出去予以销售。上述两种药品经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认定为假药。
另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