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寄养子女遭拒还 法庭讨回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4-08-05 17:18:22


    中年男子张志光因妻子生病无暇照顾4岁的女儿小玲,将其寄养在自己妻姐李媛媛家中,孰料,张志光在领回小玲时却遭到李媛媛的拒绝。8月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小玲由原告张志光抚养。

    原告张志光系安阳县东部农民,有两个女儿。2010年3月份,张志光妻子患病,因忙于给妻子治病,其无精力同时照顾家中的两个女儿,随将当时4岁的大女儿小玲寄养在妻姐李媛媛家中。2011年农历4月份,张志光妻子不幸因病去世,后张志光想将女儿小玲领回自己抚养,不料,被告李媛媛以小玲当时是张志光送给自己抚养为由,不同意将小玲交给张志光,双方因抚养权产生纠纷,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张志光将妻姐李媛媛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原告张志光作为小玲的父亲,其依法享有抚养女儿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李媛媛与小玲之间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其作为小玲的姨亲属,在原告张志光家庭困难时对小玲进行照顾,行为值得尊敬,但原告张志光作为小玲的唯一监护人,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被告李媛媛应当将小玲交还其父亲张志光进行抚养,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关闭窗口